本网蓬莱9月12日电 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周劲松 近日,山东蓬莱市人民法院对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因银行信贷员违规发放贷款的借款纠纷案件进行了再审,解除了陈春的被告身份。
据了解,2004年,宋连杰和陈春一起办理贷款业务时,留有陈春的身份证复印件,2005年宋连杰未经陈春同意,即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做了担保,代替陈春签名办理了一笔5万元贷款。银行信贷员刘勇在明知签字不是陈春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了贷款业务。
2008年,银行为追要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陈春缺席的情况下,判决陈春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2010年,陈春得知自己在银行为他人提供了5万元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且该案已于2008年审结,于是向蓬莱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查明后,即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进行了再审,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使陈春避免了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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